原告某包装公司主营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业务。自2021年底起,水果收购商孙某持续在该公司采购水果包装纸箱及其他辅助包装材料,却未按约定及时结清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孙某拖欠原告货款15万余元,并约定相应利息。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孙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诉讼保全的作用,于是原告申请网络查控,并提交了保全申请。承办法官认真审查后做出保全裁定,依法对被告的支付宝账户、微信支付账户、银行账户等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
被告孙某在原告某包装公司处购买包装材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明确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履行供货义务;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按双方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乐东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孙某应向原告某包装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